马六甲车商公会 | MELAKA MALACCA MOTOR TRADE ASSOCIATION 马六甲车商公会 | MELAKA MALACCA MOTOR TRADE ASSOCIATION

马六甲车商公会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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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:名称

本会定名为马六甲车商公会。

 

第二条:注册会址及会议地点

本会址及会议地点设在16-1,Jalan Mutiara Melaka 3,Batu Berendam,75350 Melaka。

上述会址及会议地点,在未得社团注册官批准之前,不得更改。

 

第三条:宗旨

(a)联络感情,促进互助精神。

(b)办理社会公益及慈善福利事业。

 

第四条:会员

(a)凡经营汽车,摩哆单车、汽车零件、柅轮,电池,汽车银业。在马六甲州内者,不分种族、性别,年龄在十八岁以上,
         皆得加入为本会会员。

(b)每一申请加入会员志愿书,须经两名会员推荐后,由总务在适当情形下,呈 交理事会批准,理事会有权拒绝任何申请
         书,而毋须解释理由。

(c)申请者於申请批准后,须缴纳入会基金及首期月捐,始正式成为会员,并享 受会员的权利。

 

第五条:入会基金,年捐,及其他捐款

(a)入会基金为五百零吉。

(b)会员年捐,应于每年十二月之前,交与财政。

(c)任何会员,拖欠年捐两年者,由会长、总务和财政签发通知书,并暂停其享受会员一切权利,至其缴清年捐为止。

(d)任何会员,拖欠年捐逾三年者,将自动失去会员资格。

(e)理事会有权核定“重新入会”基金,俾因拖欠月捐而失去会员资格的会员,重新入会时缴纳。

(f)本会征收特别捐款,以为特别用途,须经会员大会通过,任何会员应遵照本会的规 定,交换该款捐款,否则将视为拖欠
         月捐论。

 

第六条:退会

任何会员,擬欲退会时,须于两星期前,通知总务处,并还清所欠一切款项。

 

第七条:会员大会

(a)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,大会须有十五名会员出席,始属有效,及合法决定人数。

(b)倘逾原定开会时间半小时后,出席的会员,仍不足法定人数,大会得由理事会另定日期(七日内)补行召开,但又逾原
         定时间半小时后,仍未达到法定人数出席。惟补行召开会议时2,到会出席者,有权进行讨论当日议程。但无权修改章程
         及作任何关系全体会员之决定。

(c)会员常年大会,应于每年财政账项结算后,尽速由理事会决定日期,时间及地点召开之。但最迟得于每年一月间举行常
         年大会,讨论事项应包括:

(甲)接受理事会往年会务报告。

(乙)接受本会财政报告及经已检查的往年账项。

(丙)每两年应选出新理事会委员,及每年推选查账员。

(丁)讨论其他事项。

(d)总务应于会员常年大会召开前二十一日,发出初步通知书给全体会员,并注明开会日期,时间,地点。及征求讨论提
         案,修改章程。必要时,接受理事会选举提名。上述通知书,须显明佈告于注册地址,或开会地点。

(e)提名选举理事会委员及大会提案,于接获初步通知书后,七日内,寄到总务处。

(f)总务应于会员大会召开前七日,将议程包括前期议案及提案副本,认为必要时,选举职员提名,连同经已核查的往年账
         目,寄与全体会员,本会办事处及开会地点,亦须备上述文件副本,俾供会员参阅。

(g)(1)当理事会认为有需要召开会员特别大会者。

(2)至少有十名会员,连同签署,请求开会的目的,并说明理由。本会即可召开会员特会。

(h)会员要求召开的特别大会,应于接获请求书后,三十日内召开之。

(i)会员特别大会通知书及议程,应于大会召开前,至少十五日,由总务寄与全体会员。

(j)本条规第(d)及(b)段,有关常年会员大会法定人数,及展期开会之条文,亦适用于特别大会。但特别注明者,倘此
         补行召开的特别大会,逾半小时后,出席者未达法定人数,则会员请求召开的特别大会,应予取消。经取消六个月内,

         不得再请求召开具有相同目的之会议。
(k)总务应于每届常年或特大会会议结束后尽早将会议记录草案一份,寄与全体会员。

(l)会员大会得指示信托人动用或出售本会之不动产。

 

第八条:理事会

(a)理事会包括左列各位,得称为本会职员。应由会员常年大会选出。(每两年选举一次)
         正会长一名,财政一名。

         副会长四名,正总务四名。

         副总务一名、福利一名、交际一名。

         委员七名。

(b)上述职员,应在长年会员大会上,经会员提议及附议,并得多数会员投票赞成,始为合法。除查账外,其他职员,连选
         得连任之。

(c)理事会负责管理本会日常会务活动,并根据大会议定之原则决定处理本会事宜,理事会未与大会咨询前,不得作出任何
         与大会观点相左之行动,且应附属于大会之下,理事会应擬具报告书,将往年活动情形,向每届会员常年大会提呈报
         告。

(d)理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开会一次,每次开会前七日内,应发通知书予委员及会长。但或有至少三位委员要求之下,可于任
         何时间召开理事会会议。至少须有半数委员出席会议始属有效及法定人数。

(e)遇有紧急事务,须由理事会批准,但不可能召开会议时,总务可发单说明情由,但必须遵行下列条件之下,方可视为已
         获得理事会之决议。

(甲)应详细注明事项内容,并传达理事会全体委员。

(乙)理事会委员至少有半数表明支持,或反对他们的建议。

(丙)该建议必须得到多数票支持。

任何藉传单达致的决议,应由总务记录,向下届理事会议报告,并记录在案。

(f)任何理事会委员,未具满意解释,而连续三次缺席理事会会议者,将作辞职论。

(g)遇有理事会委员逝世或辞职时,其遗缺由上届选票中获次高票数者递补,若未有候选人,或该候选人拒绝接受该遗缺
         时,理事会有权推举任何其他会员补替,至下届常年大会召开为止。

(h)理事会可指示总务及其他职员处理会务。理事会在认为必要时,有权委任组织人或受薪职员。任何组织人或受薪职员被
         发现失职不诚实,不能胜任职务,拒绝执行理事会决议,或因基于本会利益,有违反之处,查明属实,理事会得停止其
         职权或开除之。

(i)理事会得指示信托人动用或出售本会不动产。

(j)会员大会开会期间,理事会可解释章程内容,于必要时决定章程外的任何事宜。

(k)除非与前大会制定原则,有违反或矛盾之处,否则理事会对会员之议决,将为最终之决定,至会员大会推翻该议决为
         止。

 

第九条:职权

(a)会长应在其任期内主持各会员大会及理事会会议,并负责使上述会议顺利召开,双方票 数相等时,他拥有决定票。并将
         复准后之议案签字,他与总务及财政得代表本会签署银行支票。

(b)任何一位副会长,在会长缺席时,得代行其职权。

(c)总务须根据章程处理会务,执行大会及理事会决议,他须负责处理来往函件,掌管簿册单据。但账目及财政报告除外。
         他应出席各项会议并做记录,他与会长及财政得代表本会签署银行支票,亦须保存会员名册,将摘要记录在内:即编
         号,姓名,入会日期,年龄,(出生日期)身份证号码,住址及职业。

(d)副总务襄助总务执行会务,并在后者缺席时,代行其职权。

(e)财政负责管理本会财政,他掌管一切捐款簿及账目簿,要确实无讹,他与会长及总务,得代表本会签署银行支票。
(f)交际办理本会一切交际事宜。

(g)福利办理本会一切福利事宜。

 

第十条:公款处理

(a)在本章条款之下,公款可被应用作为任何必须之用途,以实现本会之宗旨,包括行政费用,支付本会有薪职员之薪金,
         津贴金,及稽查账目等费用。但遇有会员在法庭被判有罪,而遭罚款,本会不得出公款,以代换罚款。

(b)财政的在任何时间内,存有款项,不超过一千元,以为临时需用。如有收到超过一千元以上者,该款收到七日内,应存
         入理事会指定银行,该户口以本会为名。

(c)有关本会银行户口之一切支票,或支款通知书,应由会长、总务及财政,连同签署。或三人中之任何两人。

(d)任何时间,支付超过二千元用费,事前须获理事会批准。同时在任何一月中支付超过一万元费用,事前应获大会之批
         准。

(e)每年账目结束后,在十一条款下,选出查账二名,须尽速备就,并稽查该年收支账目及资产负债表,经核查账目,应呈
         交会员常年大会批准之。同时本会注册办事处,或开会地点,应备有副本,俾供会员参考。

(f)本会之财政,由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。

 

第十二条:信托人

(a)本公会当选的会长、总务和财政各三人,是本会当然的信托人。

(b)在未得会员大会许可及授权之前。信托人不得出售,退回,或转让本会的任何产业。

(c)理事会可因信托人健康欠佳,精神失常,或已离开马六甲州,或因其他事故,而无法执行其责任,或其任务,不能令人

         满意之点,可免除信托人职权。在常年会员大会之前,如遇信托人逝世,自动辞职或被免职时,其遗缺暂由理事会填
         补,至大会委任新信托人为止。

(d)任何信托人,在本条款下,被理事会免除职权后,有权向本会上诉,大会决议,仍最后裁夺。

 

第十三条:禁例

(a)本会所严禁吸食鸦片,并严禁找妓女与行为不端者进入。

(b)本会禁止下列赌博:红桃烟土,轮盘,啰哆,峇加叻宝,八面鸟另介,牌九,斗牛,天九,十二支,三张牌,二十一
         点,三十一点,十点半,各种骰子博戏,庄家及碰运气之赌博。

(c)本会及属下会员,均不得试图限制,或以任何方式干预贸易或价格,或参于一九五九年职工法令下所订定之任何职工活
         动。

(d)本会不得以理事会职员,或会员本身之名义,举办任何彩票,不论此种彩票,是否只限于会员购买,一律严禁之。

 

第十四条:修正章程

除非经会员大会议决外,本会章程不得更改或修正,但章程若有更改或修正,须由社团注册官批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第十五条:解散

(a)本会在获得全体会员至少五份之三票赞成通过,可自动解散。

(b)本会根据上述之解散时,所有欠债及合法债务,需全部清还,至于所余公款,得依会员大会议决办法处理之。

(c)解散通知书,可于解散日后,十四日内呈交社团注册官。

 


马六甲车商公会

会长:黄贤勇

总务:胡木荣

上述之章程条文,于一九七二年八月十日经社团注册官准批

马六甲车商公会
PERSATUAN PERNIAGAAN KENDERAAN MELAKA
MALACCA MOTOR TRADE ASSOCIATION

公会
地址:16-1, Jalan Mutiara Melaka 3, Batu
Berendam, 75350 Melaka.
办公时间:星期一至五 11:00a.m. — 3:00p.m.
休息时间:
星期六及日、公共假期
联络和传真号码:06-317 348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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